2023年1月5日,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,为推进粤港澳三地调解规则衔接、机制对接,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调解高质量发展,广东省司法厅、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、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联合制定了《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》(简称“《规则》”),该《规则》已经2022年12月16日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第四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,并于2022年12月30日施行。
据了解,《规则》充分借鉴《新加坡调解公约》、联合国贸法会调解规则、香港调解条例以及粤港澳三地知名调解机构调解规则,既兼顾粤港澳三地调解实际情况,又紧跟国际调解主流。
《规则》提到,各方当事人在发生跨境争议前或后,均可约定根据本规则,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委任大湾区调解员进行调解。调解启动后,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定调解员,有关调解员须来自《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》中的调解员。就机构调解而言,如选定的调解员不属于获选定的调解机构,则须获得该调解机构的同意。
《规则》与2021年发布的大湾区调解员“两项标准”构成制度体系,明确了大湾区机构调解和非机构调解两种模式,对跨境争议范畴、调解程序、调解员选定或指定、调解员义务、调解收费、调解期限等进行统一规范,鼓励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引入法律查明、中立评估、专家意见等服务;建议当事人在和解(调解)协议中选定适用法律,避免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;允许经认可的调解机构和大湾区调解员开展调解收费,充分体现了可行性、协同性和创新性等特点。
广东省司法厅表示,《规则》是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,有利于三地调解行业的协同规范发展,助力营造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。